《稅收》生前兩年贈與列遺產 修法聲起

【時報-台北電】依遺贈稅法規定,過世前兩年贈與他人財產需列遺產課稅。立院法制局近期指出,該法規雖防堵富豪避稅,卻反而使小康家庭從原本贈與免稅變多繳遺產稅,建議應修正為贈與免稅額度內免計入遺產,財政部則表示暫不考慮。

我國贈與稅設有贈與免稅額規定,如果贈與人(送出財產的人)將財產贈與他人,贈與人可適用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內皆享免稅優惠,惟超出額度須繳納贈與稅10%~20%;另配偶間相互贈與皆不計贈與稅;而子女婚嫁前後半年父母兩人各贈與100萬元也可以免計贈與稅。

不少小康家庭的長輩善用贈與免稅額,每年固定贈與子女220萬元以內財產以適用贈與免稅額,提前移轉資產,用時間換取合法節稅。但如果長輩不幸過世,則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將列為遺產課徵遺產稅10%~20%。

立院法制局認為,贈與是特定人獨得,而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但贈與人生前兩年贈與特定人,最後變成所有繼承人都要多繳稅,顯然有違情理,且該制度雖防堵富豪卻對小康家庭產生負擔,本來前兩年贈與免稅額內財產變成要繳數十萬遺產稅,對小康家庭是一大負擔。

台北市曾有小康家庭A自2018起固定贈與女兒220萬元傳承家產,盼十年內將全數資產移轉給下一代,但A恰巧在2020年出意外過世,導致A過世前兩年贈與財產全被國稅局列遺產課稅,國稅局將這兩年A贈與財產共440萬元列入遺產範圍,原本免稅財產被課10%遺產稅約44萬元。

立院建議,財政部將過世前兩年贈與列入遺產稅範圍為合理稅制,但是理應排除贈與免稅額內財產,避免讓小康家庭面對龐大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則回應,過去有不少富豪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以適用免稅,因此遺贈稅才會訂定過世前兩年贈與財產全數列為遺產,防堵富人避稅管道,且現行我國遺產稅免稅額也有1,200萬元額度,應可涵蓋多數家庭情況。(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