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鄭天財提案修正《土地法》保障人民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房屋)財產權

六月二十二日總統府公布修正《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土地或房屋之繼承,其繼承人若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經修正增訂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地政機關就列管逾十五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時,另增訂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提案促成修法(見圖),現今仍不少民眾認為按民法規定,親人過世即當然繼承各項(含土地及房屋)權利,而未辦理繼承登記。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說明,依土地法現行規定,地政機關僅以公告方式周知繼承人應聲請登記,且逾十五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房屋則逕自移請國產署進行公開標售,並未公告亦無書面通知其繼承人。民眾無從知悉其繼承土地或房屋即將面臨標售,政府並未考量人民財產權利,爰透過本次修法,更加周延保障人民財產權利。

立委鄭天財進一步說明,本次促成的修法除增加書面通知繼承人規定外,另也修法延長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房屋)之標售公告時間原規定三十日,延長公告三個月;另明定優先購買權人購買期限自決標後十日」,修法延長為決標後三十日,延長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其優先購買權行使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