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戶籍法修正 離結婚可異地申辦

基於簡政便民及強化戶籍管理,立法院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若當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結婚、離婚登記將可在異地申辦,不須再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省去民眾舟車往返的負擔。 我國民法已於2008年5月修正,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依據戶籍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不過,許多民眾因工作緣故,常有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情形,這項規定徒增民眾往返的負擔。 因此,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若當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結婚、離婚登記都可在異地申辦,將省去民眾奔波的時間與金錢。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原音)民眾多半不在戶籍地居住或就業,它將導致重大舟車往返的辛勞跟負擔,何況在目前電腦連線科技發達,大多數的戶籍登記都可以透過雲端資料庫來完成,能夠做成這樣的修正,事實上是我們政府向全民宣示,政府絕對不是矇昧的恐龍。』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離婚與婚姻紀錄、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修法也明確規範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情形。 另外,為考量入住長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3個月須辦理遷出登記,容易造成當事人家屬的不便,修法也增列入住長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可不用遷出登記;至於全戶遷徙者,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避免衍生房屋所有權人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