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文獎條例 藝術品拍賣稅率1.2%為期10年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文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有效稅率為1.2%,實施期為10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新制增訂「權益保障」專章,文化部得輔導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由於三讀修正後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更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目的,因此,名稱由原本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文獎條例)。

新增條文規定,在境內的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成稅率扣取稅款,即有效稅率為1.2%,並設有落日條款,實施期為10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增訂文化部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內容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濟授權等事項,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其中,因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需透過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才能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攸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安全保障,三讀條文規定文化部得輔導職業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三讀條文也規定,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文化部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參據,並應公告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