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房地合一稅2.0」確定回溯 7月上路

「房地合一稅2.0」修法五大重點

為有效遏止短買短賣的炒房投機行為,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有5大重點,

一、回溯、實施時間

因應實價登錄2.0上路、即時揭露預售屋交易,「房地合一稅2.0」是回溯到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並在實施日今(2021)年7月1日後交易都適用新制。

二、 提高「短期持有」定義

由現行「持有期間1年內」,延長為「持有2年內」賣房都視為「短期持有」。且新修法也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期限,由現行「持有期間2年內」,延長為「持有5年內」出售的房屋所得都會被課重稅。

新修正條文明訂,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持有房地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現行是持有房地1年以內)。
(二) 持有房地逾2年,未逾5年,稅率35%(現行是逾1年,未逾2年者)。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法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新修法也將「法人」納入,且不論是境內、境外法人皆一視同仁。簡言之。不論境外或境內法人,若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若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但排除建商、起造者等對象。

(一)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四、增訂下列2項,視為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

(1)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2) 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五、都更及危老重建案「排除」

不過,對於個人與營利事業參與都更及危老重建案,立院本次三讀條文也新增排除條款,若5年內完成的都更與危老重建案、首次移轉登記則比照非自願因素,適用20%所得稅率。

財政部對於立法說明指出,都更與危老重建案計劃核定日就是房地取得日,通常動工到建物蓋好後都會超過5年,針對5年內完成的案子予以非自願因素的20%稅率。

不受房地合一稅2.0影響之「例外情形」

同時,為降低新修法後對房市衝擊,也有不受修法影響的情形:

1、維持20%稅率

(1) 個人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交易
(2)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3)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地交易

2、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的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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