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試車牌禁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第二類試車牌樣式。(新營監理佔提供)
第二類試車牌樣式。(新營監理佔提供)

記者翁聖權∕新營報導

最近民眾會在路上看到「白底紅字」或「紅底白字」的車牌,這是交通部公路總局從去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增的第二類試車牌。懸掛此類試車牌車輛可在高速公路行駛,但不得有載運客貨收費營業,違者扣繳註銷車牌。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指出,「白底紅字」或「紅底白字」的車牌以排氣量或馬達馬力區分,「白底紅字」車牌限車輛排氣量在四千兩百CC以下或馬達馬力為四一四HP以下;「紅底白字」車牌則不限定排氣量或是馬達馬力車輛使用。

第二類試車牌限定於汽車買賣業申請(依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與汽車買賣、批發、零售等相關項目),使用該牌照的車輛為曾在監理單位領過牌照(含車牌停駛或車輛已繳銷),或是取得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

懸掛第二類試車牌車輛可在高速公路行駛,行駛使用時不得有載運客貨收費營業(違者扣繳註銷),但是如各縣市有公告規定禁駛之道路,則不得行駛。此外,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規定達兩次以上,或逾期不繳還試車牌者,將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