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試車號牌11月30日開始核發

(記者卓羽榛台北報導) 配合汽車買賣試車時有行駛高速公路之需求,公路總局各公路監理機關於111年11月30日起核發「第二類試車號牌」,以供汽車買賣業申請,該號牌僅可懸掛於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車輛,於買賣試車使用。

公路總局表示,現階段「第一類試車牌」核發之「白底藍字」試車牌供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並懸掛於試行之汽車,但考量懸掛之車輛種類,包含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的新車或中古車,亦含研發中尚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程序的車輛,因此限制「白底藍字」試車牌不得行駛高速公路。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該類號牌顏色有2種樣式,分為「白底紅字」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及「紅底白字」不限懸掛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之車輛。另原核發之試車牌(白底藍字)調整名稱為「第一類試車牌」,核發及使用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另有關可行駛道路範圍部分,懸掛「第一類試車牌」之車輛不得行駛高速公路試車,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之汽車可行駛高速公路試車。請符合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向公路總局各公監理所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