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生煤條例興訟遭駁回 中市府研議提救濟

行政院去年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府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治條例是抽象性法規,行政院函文宣告並非行政處分,該件訴訟於法未合,裁定駁回,可抗告。市府表示遺憾,將待收到法院裁判書後,再決定是否提出救濟。

台中電廠三度超量使用生媒,前年被市府依《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2號機、3號機生媒使用許可證,行政院於去年3月宣告該條例無效。

市府認為,行政院的處分顯然違法,認為攸關空氣汙染及市民健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提告請求撤銷行政院的宣告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就事件的性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市府若不服行政院宣告,應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必透過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對此,市府表示遺憾,該案將待收到法院裁判書檢視相關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救濟;強調依即將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意旨,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市府指出,提起訴訟的同時,台中市議會也已於2020年9月17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會與市議會持續守護中部空氣品質;中火是台中市最大固定汙染源,對中南部空品具關鍵性影響,改善空氣品質不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