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廣告有誤 應10日內更正

資訊流通快速,為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及64條修正案,針對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許智傑、何志偉、陳歐珀17人提案指出,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保障人民權利,故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的存在時間及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播送條件。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修正案,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中更正。

更正應考量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的播送條件。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此外,為解決如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的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的困境,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