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達斯貨船污染遭罰90萬未繳 彰分署禁離境 立馬繳10萬辦分期

船舶公司同意分期繳納,彰化分署也同意撤銷前對這艘船所做的限制離境處分。(記者方一成翻攝)
船舶公司同意分期繳納,彰化分署也同意撤銷前對這艘船所做的限制離境處分。(記者方一成翻攝)

▲船舶公司同意分期繳納,彰化分署也同意撤銷前對這艘船所做的限制離境處分。(記者方一成翻攝)

二十三日彰化分署成功執行由彰化縣環保局對米達斯雜貨船所開罰的九十萬元,船舶公司同意分九期繳納,而彰化分署也同意撤銷前對這艘船所做的限制離境處分。

一0八年十二月六日,這艘遭罰的米達斯的雜貨船(原屬獅子山共和國),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的海岸擱淺,當時因為外籍船員受困船上無法下船,而引起國人注意。事後雖然成功的解決了船上外籍船員無法離船的人道問題;但由於這艘船上載有二十四.五公噸油品,在擱淺時被認定顯有污染之虞,因此當時的船公司遭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依據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裁處九十萬元。

環保局在進行裁罰的程序當時,這艘船屬於獅子山共和國籍,船公司Jih Lung 國際貿易公司為一外國公司,公司住址位於塞席爾共和國的首都馬埃島上。彰化縣環保局依據行政程序法必須將裁處書送達上述的公司住所,由於我國在塞席爾共和國並無領事辦事處,只能囑託駐南非代表處代為送達裁處書。結果駐南非代表處由南非郵局寄送公司地址失敗,彰化縣環保局只能依法進行公示送達,並於公示送達期滿後,於今年十一月一日移送彰化分署執行。

主任執行官胡天賜今(二十五)日表示,彰化分署調閱相關文件,發現米達斯雜貨船已在今年四月三十日成功脫困。隨即透過交通部航港局瞭解這艘船行蹤,得知該船目前正在高雄港進行船舶維修中,但船舶所有人已將它過戶給香港籍的新公司,船籍也變更為蒙古籍,船名也並變更,已明顯有脫產事由。為免其離境無法執行,故一方面立即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函港務機關在這艘船未將環保局的九十萬裁罰清償或提供足額擔保前,禁止它離境;另外也立即發函傳喚這艘船在臺灣的林姓船東到分署說明。

林姓船東於二十二日下午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彰化分署說明,表示他們公司並未收到環保局的裁處書,所以才沒繳納。但是他們有誠意要處理,因此彰化分署與新船舶所有人達成分期繳納協議,同意由第三人當擔保人後分九期(每期一個月)繳納,每月繳納十萬元,新船舶所有人立即於當天繳了十萬元。彰化分署也在擔保契約成立後,同意立即撤銷之前所發的限制船舶離境處分。

胡天賜主任表示,本案船籍原為獅子山共和國,船舶公司在塞席爾共和國(Seychelles),在移送執行前,不但船公司從塞席爾共和國變更為香港公司,船籍也變更為蒙古籍,致使遭罰的船公司與現在的船舶分屬不同公司,堪稱分署成立以來最複雜的行政裁罰執行案件,增加了執行難度。但在彰化分署與彰化縣環保局的共同努力下,不到一個月內即成功執行,創下與該局協力合作新的里程碑,也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