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豬進口預告期7日 江啟臣擬修法改為60日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4日電)政府宣布明年元旦開放美豬進口,身兼國民黨主席的立委江啟臣擬提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明定法規命令預告期間為60日;同時要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將產生重大影響,應舉行聽證。

政府近日宣布放寬美豬美牛進口引發議論,國民黨為阻擋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近日已祭出包括食安公投提案,盼能透過全民力量,阻止美豬進口。

江啟臣日前也提出食安法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告美豬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值前,要先召開聽證會,並經立法院議決後才能實施。

面對政府鬆綁含萊克多巴胺美豬,以預告7天的行政命令加以處理的狀況,江啟臣也擬提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至少60日。

同時,草案也明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但對於人民權益保障、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舉行聽證。

江啟臣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訂有法規預告程序,但未明定預告期間,各機關各行其是,產生一國多制之情形,行政院曾於民國105年9月5日函文各機關,要求各機關研擬的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除有情況特殊或急迫情形者外,至少應公告周知60日。

江啟臣說,但各機關仍有未依行政院指示辦理的情形,甚至有僅公告7日的情形,使外界難以知悉法規命令修正內容,有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妨礙民眾表達意見之虞,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意旨。

至於明定需舉行聽證程序,江啟臣則指出,為促進人民參與,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程序法訂有聽證程序規定,以避免行政機關的恣意專斷,確保人民基本權利不受侵害。

江啟臣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但是否舉行聽證,除法有明定必須舉行外,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他認為,法規命令若對於人民基本權益或國家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應強制舉行聽證。(編輯:郭無患)1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