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調查難 檢舉獎金加碼最高1億

違法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過程會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導致外部調查相當困難。公平會為了提高檢舉誘因,今天委員會議通過「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修正案,將檢舉獎金額度從原本新台幣5000萬元調高至1億元。

違法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過程會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導致外部調查相當困難。(中央社檔案照片)
違法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過程會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導致外部調查相當困難。(中央社檔案照片)

公平會表示,為了鼓勵握有事證的企業內部人或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104年間公平交易法增訂第47條之1規定,提撥所收繳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的30%,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作為檢舉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時獎金的支出來源。

為了進一步提升檢舉人的檢舉誘因,公平會再次對規定內容作出大幅度修正,共有兩大重點。

一是提高獎金上限及每名檢舉人獎金金額,檢舉獎金上限較修正前規定提高為「2倍」,最高檢舉獎金發放數額由新台幣5000萬元調高為1億元;檢舉獎金發放計算基準並由「每案」修正為「每名」檢舉人,且檢舉獎金100萬元以下部分是一次發放。

第二,案件未裁處罰鍰仍發放檢舉獎金。檢舉案件只要經確定為違法聯合行為,即使因情節輕微等因素未裁處罰鍰,公平會仍得視檢舉人所提供證據資料的價值,發放每名檢舉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檢舉獎金。

舉例來說,當檢舉人提供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事業A、B、C及D共同決定將商品價格由100元調漲為200元的會議紀錄,而屬於可以直接證明聯合行為的事實存在,不需要再介入調查的事證,經公平會裁處上述事業的罰鍰總金額為5億元時,檢舉人可獲得檢舉獎金將高達1億元。

公平會也提醒業者,不得與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數量,或有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違法聯合行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