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法 增設職災預防重建中心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勞動部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重建中心,統籌職災預防業務。新法也明定,從事有害作業勞工得申請職業病健檢,即便離職退保也能健康追蹤。

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除了擴大納保範圍、增加給付金額,也將職災保護及預防明文入法,並強化職災預防、重建及傷病通報業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統籌辦理職災預防及勞工重建業務,勞動部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重建中心」;勞動部得於職業災害保險應收保費20%及歷年執行經費剩餘額度內編列經費,辦理職災預防及職業病健檢、職災勞工重建等業務。

為預防在有害作業環境中的勞工罹患職業病,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工,投保單位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於部分職業病有潛伏期長達10至30年,曾從事過有害作業的勞工,得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新法也明定,從事有害作業勞工若於退保後被診斷出於保險有效期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由勞保局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換言之,勞工無需負擔檢查費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動部應規劃整合資源,提供職災勞工有關醫療、社會、職能、職業等重建服務,協助回復正常生活並重返職場。

為協助職災勞工儘早返回職場、強化工作能力,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或職災勞工得向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勞工擬定復工計畫,並進行職能復健服務。

新法明定,若職災勞工無法恢復工作,經勞雇雙方協議,應依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職災勞工在醫療機構或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津貼請領日最長180日。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