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有賠!保單不准這樣賣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立委薛凌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有壽險業務員以自殺也能理賠為行銷重點,助長被保險人自殺行為,金管會因而發函壽險公會及保經代公會,要求約束所有業務人員,不得以自殺理賠為訴求來招攬保單,否則最重可撤銷業務員登錄。 保險局表示,目前沒有發現有業務員以此為號召,但由於立委質詢且有要求相關資料,因此保險局進行「預防性」發函,先要求各公司注意業務員的相關管理。 依據保險的精神,故意行為是不理賠的,所以保險法109條就明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是「保險契約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這部分規定是在壽險保單上,多有解釋若投保滿二年以上,因為自殺身故者,壽險保單仍是依約給付死亡保額。 保險局解釋,當時的立法意旨是考慮到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的意念,常因為環境影響而改變初衷,不太可能持續二年以上,所以壽險保單訂約滿二年,被保險人縱使是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是要負給付責任,但若是傷害險保單,即俗稱的意外險,則不管投保幾年,只要是自殺行為,就不能理賠。 薛凌日前在立法院質詢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有業務員以自殺仍可以理賠為號召,鼓勵保戶投保,要求金管會管理此行為,當時保險局表示會再調查是否真有這種行銷手法。 保險局表示,目前看來,並沒有查到案例,先前也沒有這種紀錄,但因為立委注意到此種情況,所以就預防性發函,要求各壽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必須約束好自己的業務員,不能用自殺理賠作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