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口罩250片以下免申請貿易局許可 不得流入市面販售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經濟部今(26)日表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為便利民眾進口自用所需口罩,自明日起,進口250片以下口罩(醫用、非醫用或兩者合計)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填列免許可專用代碼FT999999999998,不必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同時,另衛生福利部4月27日公告,依該部於5月1日施行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進口專供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不超過250片者,無須向該部申請同意文件,於通關時,填報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208即可,但以該專用證號代碼方式進口的次數,以每半年1次為限。

經濟部說,透過便捷通關方式進口之口罩,不得流入市面販售。如經查獲違反販售醫用口罩,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貿易局亦持續監視進口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

經濟部表示,申請進口的民眾如有申請許可問題,可撥打貿易局諮詢專線(02)2792-1900、2792-2269、2397-7385。如有醫用口罩輸入規定問題,可撥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專線(02)8710-6008。

經濟部表示,為便利民眾進口自用所需口罩,自27日起,進口250片以下口罩者,不必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經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