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人子宮有關的幾件事

示意圖: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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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綺玲

The F-Word

幾年前女兒上大學,我送了她三組F字當禮物,其中一組F字是 French letters =避孕套=保險套。其實早在她小學還沒畢業時,我就常耳提面命保險套與性教育的重要。幾年前只是為了押頭韻湊三個F字,於是保險套的暱稱 French letters便派上用場。

把保險套叫French letter是英式英文,古早英國人習慣把各種不名譽的事情都跟法國劃上等號:梅毒叫 the French disease,色情明信片叫 French postcards,罵三字經前後禮貌道歉附贈一句 Pardon my French,保險套叫 French letters也差不多是這樣的英法歷史恩怨。

回到第一段:為什麼提醒小孩保險套與性教育的重要,是我自己覺得當媽媽的要務?

一是怕她得各種跟性有關的傳染病,二是怕她不小心懷孕。畢竟病毒確診跟驗孕驗出 兩條線,兩者都動輒攸關生死。

病毒確診攸關生死很容易暸解,不小心懷孕面對的是哪種攸關生死?

Meaning of Life

1970年代的英國有個被喻為喜劇界披頭四的六人劇團 Monty Python,劇團拍過好幾部經典老片,其中一部Monty Python’s Meaning of Life(1983)裡有首靠北天主教的歌,歌名叫《每個精子都是神聖的/Every sperm is sacred》。因為神聖,舊約聖經裡浪費精子的下場是天打雷劈,而這位做錯事被雷打的男士名叫Onan,Onan因為怕兄弟遺孀懷孕,於是性交中途及時抽出性器。牛津字典裡可以查到,體外射精的英文是onanism(coitus interruptus),這個字就是從 Onan的名字來的。

上述 Monty Python電影裡唱這首精子歌的詩班成員有一大群是修女,修女們穿著黑白道袍興高采烈跳大腿舞,充滿喜樂地歌頌精子的神聖性。歌詞很靠北地押韻說:「要是浪費了寶貴的精子,上帝會森氣氣/ If a sperm is wasted, God gets quite irate.」

Pro-lifers

與其被各界靠北揶揄,反對墮胎合法化的宗教人士比較不走精子神聖路線,否則要是連羅馬帝國時期神學家Tertullian主張的精子生命理論都被翻出來會有點難堪(Tertullian認為某種性行為實際上有食人族之嫌,因為生命始於精子)。

反墮胎合法化人士英文通稱 pro-lifer,他們主張,受精卵是有靈魂的,因此生命從受精卵開始。也就是這樣,性交後72小時內吃的、阻止精子與卵子結合的事後避孕藥(Plan B或Morning-after pills)被部分宗教人士勉強同意,但墮胎藥RU486通常就絕對是謀殺。台灣雖然比較沒有這種宗教勢力影響,但日常語言裡常聽到的「拿小孩」意思其實差不多。

Pro-choicers

一個意外的,不被歡迎的懷孕,在期限內安全、合法地終止之後,受影響最大的就是墮胎當事人。她也許有些情緒,也許沒有。無論如何,決定是她自己做的,是當下她覺得對自己最好的選擇,不管受多少旁人影響,不管她未來如何回頭看自己當時的決定。支持女人能自己決定墮胎與否的人英文通稱 pro-choicer,因為重點在“choice”,在於女人自主的選擇與決定。

但如果沒有合法墮胎的選擇,如果不得已必須找地下診所非法墮胎,或繼續懷孕直到生產,受影響的除了懷孕當事者,還有必須非法幫她動手術的醫生,若勉強懷孕到小孩出生,媽媽與小孩的未來,跟這兩人身邊親友的生命都會被影響到。

反對墮胎合法化者是所謂的支持生命者,但這些 pro-lifers看待懷孕時,眼中也是看到這麼多被捲入的生命嗎?

子宮是誰的

半世紀前有部美國驚悚片叫《失嬰記/ Rosemary’s Baby》,影片中住紐約曼哈坦的女主角被公寓裡一群邪教信徒的惡魔頭頭搞大肚子,一直傻傻地以為自己要當媽媽,勇敢面對懷孕引起的各種肉體折磨,但邪教信徒眼中只有這個即將出生的小惡魔。這部經典老片跟幾年前珍妮佛勞倫斯主演的《母親!/Mother!》有點類似,影片中女主角的身體與子宮都只是撒旦傳宗接代的工具而已。

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1973

女人的身體如果被工具化,被當成是生產機器,當然就沒有自由意志,不能自己決定

要怎麼處理子宮裡的受精卵。《失嬰記》是1968年上映的電影,當時美國有許多州墮胎是非法的。1969年德州有個21歲的單身女性,無力生養她意外懷的第三胎,但德州法律不允許她墮胎,朋友介紹的地下診所又剛被查禁關閉,這個21歲女生的律師們因此一狀告上聯邦法庭,說德州法律禁止女人墮胎是違憲的。

這份法律文件上原告人姓名寫的是「某女」(某女、無名氏或路人甲英文是Jane Roe或 Jane Doe,如果路人甲是男的可能會叫 John Doe, Richard Roe等等)。當時被告的達拉斯檢查官叫 Henry Wade,因此美國1973年最高法院保障女性隱私權的判決英文案名就叫 Roe v. Wade。

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美國不只是反戰、反核,也是反性別歧視的各種女權運動百家爭鳴時。當時有句常被拿來用的英文口號 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意即政治跟我們個人生命是息息相關的,政治會決定女人月經是否可以請生理假,政治會裁決女人是否可以跟女人結婚,政治會干涉女人要如何處理子宮裡的受精卵。Roe v. Wade判決就是政治力的介入,大法官們公告天下:美國女人如何處理懷孕是個人隱私,而這個隱私權是受美國憲法保障的。

The birth of Birth Control

六十年代也是美國女性避孕藥被發明的年代。1967年4月7日的《時代雜誌》封面就是一堆小小避孕藥丸排列成的女性符號。避孕是生殖控制(birth control),現在聽起來沒什麼,但一百多年前英文是沒有 birth control這個詞的,因為長久以來生殖被認為是天經地義自然發生,是無法被控制的,至少掌控權不在女人(譬如說:中古世紀貞操帶的存在)。以前人認為,女人身為有子宮的生物就是要生,不能想要避孕,更別提想墮胎。

1914年提出 birth control這個概念,第一次把「生殖/ birth」與「控制/ control」兩個字放在一起用的,是個因為妨害風化被警察逮捕過至少七八次的美國女護士。為什麼妨害風化?因為她是美國第一個設立診所提供女性避孕諮詢的人,而那是一個沒有性言論自由的年代,任何跟性教育有關的言論都是妨害風化(obscenity),雖然這些被國家認為妨害風化的言論內容,幾千年來都是女人之間私相授受的生存秘訣。

前幾年有部美國電影《神力女超人的秘密》(Professor Marston and the Wonder Women, 2017) 電影對話裡就曾出現這位屢因妨害風化被逮捕的護士名字。 影片中,女超人漫畫創作者馬斯頓教授與太太伊莉莎白很驚訝發現,酒吧裡餐桌對面這個夫妻兩人共同愛上的小女生的親阿姨,竟然就是鼎鼎大名、倡導避孕權的女權異議份子瑪格麗特桑格( Margaret Sanger, 1879-1966)

瑪格麗特桑格出身天主教家庭,她的母親經歷了18次懷孕,生養了11個小孩,年紀輕輕不到五十歲就過世。桑格當了護士後開設診所幫助婦女避孕,在志同道合的富家千金 Katherine McCormick資金援助下,從歐洲大量非法進口子宮避孕套(把避孕套一個一個手工縫進貴婦洋裝裙擺,裝箱走私偷渡進美國)。桑格也奔走募款,請科學家 Gregory Pincus在實驗室研發大眾可服用的避孕藥。眾人努力下,避孕小藥丸終於在1960年被聯邦藥物局核准上市。

現在的女人有選擇避孕方法的自由,可以把性愛跟生殖分開,桑格的苦勞不可小視。美國很活躍的家庭計劃組織 Planned Parenthood 就是桑格當年一手創立的,雖然她的全球名聲遠比不上堅決反對女人使用保險套(即便為了預防愛滋病)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德雷莎修女。桑格這個激進女權份子不止一度被迫流亡英國,也曾遠赴中國演講宣導避孕的重要。在美國念過書的胡適當時還是她的翻譯(網路上有兩人合照)。

避孕與性解放

為什麼這麼積極推廣避孕?英國資深媒體人馬安諸(Andrew Marr)寫世界史的書裡講說,推動避孕,當然是要讓女人能夠掌控自己的生殖權,但直白說也就是,「讓女人只想要性行為但不想要懷孕時,就可以只從事性行為而不必擔心懷孕」(Andrew Marr, 2014)不難了解,避孕藥普及上市後的英美六七十年代,為何同時也是性解放的年代。

當然,推廣避孕不只是為了性解放,宣導避孕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避免因為意外懷孕,而必須面臨墮胎與否的選擇。

也許很多女人很幸運地從來沒有墮胎的需要,但很多有女兒的家長,很大的擔心之一,應該是害怕自己的女兒哪天也得面臨這種困境,不論墮胎合法與否。

台灣的墮胎權

墮胎在台灣雖然已經合法很久,但台灣並沒有什麼爭取墮胎權的女權歷史,事實上台灣政府將近四十年前把墮胎合法化也不是為了讓女人有身體自主權。容我把自己三十年前寫過的某篇文章第一段貼過來:

「若不是蔣經國1981年在國民黨中常會上表示,希望十年後人口自然成長率能由當時的千分之二十降到千分之十二,行政院已經草擬了十年的優生保健法也不會因為人口政策的需要,在1983年終於被送到立法院,次年就通過立法。所以,台灣的婦女能多少享有合法墮胎權,也不是婦女自己爭到的權利,是主政的男人覺得生太多了對經濟發展不好,女人的子宮仍是在被視為生產機器的角度下被考慮。」

這篇文字是筆者當年出國年唸書前,在立法委員葉菊蘭國會辦公室工作時,協助委員提案修正墮胎法時寫的文章,刊登在《婦女新知》第139期。台灣墮胎都合法化了,要修的是什麼條文?

這就得回到所謂的自主選擇。

台灣的墮胎法(《優生保健法》)基本上規定,妊娠24週內,有六項條件可以墮胎。前五項對女人來說其實沒什麼自由意志可發揮之餘地(母體生命威脅、遺傳性疾病、強暴亂倫外遇胎兒畸形等等)。法案中真正可讓女人用得到自由意志思考選擇的是第六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這個第六項聽起來已經很接近西方女權爭的生殖自主權,問題在於,台灣的《優生保健法》把成年女人分兩類,已婚的跟未婚的。未婚成年女人的墮胎權在台灣已經沒太大問題,但已婚女人若要使用第六項理由墮胎,法律則規定必須要取得配偶同意。

一個狀況不錯的婚姻,如果有實在無法保留的懷孕,夫妻雙方溝通通常不會是問題。問題在家庭與婚姻是有各種狀況的,在此很難不放一句俄國文豪托爾斯泰《安娜卡列寧娜》小說開章第一句話:「每個幸福的家庭看起來都差不多,但不幸福的家庭卻家家都有自己獨特的不幸。」

已婚女人萬不得已得選擇墮胎時,如果又不幸正好處於一個有各種狀況的婚姻(家暴、酗酒、劈腿、公婆衝突、經濟弱勢等等等),要取得配偶的同意只會讓女人的困境雪上加霜。

三十年前提案修法,雖然得到不少台灣婦運團體支持,也進入委員會議程討論,但法案並沒有通過。三十年後的今天,就在幾個月前,行政院提出的《優生保健法》修法版本終於準備要刪除已婚婦女墮胎「需配偶同意」的規定,讓法律充分發揮保障弱勢者的精神。三十年感覺雖然有點久,但正值美國保守力量反撲,大法官推翻 Roe v. Wade讓女性生殖自主權倒退五十年的今天,台灣墮胎法案遲來的小小修正,再加上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的國家,這些都至少讓台灣政治看起來還有那麼一點進步價值。

自己的身體,自己的決定

本文一開始筆者提到送給女兒的三個F字,其中有一個是French letters避孕套,正因為身體是她的,性行為是她的自由選擇,我無法用禁慾或所謂「避免婚前性行爲」這類沒道理的荒謬去干涉她。但身為家長,我能夠做的是提醒子女:不論跟什麼人發生性行為,請都記得要保護自已,要懂得避孕,以減少未來必須面對的矛盾與困境。雖然pro-choicers支持的是當事人能夠合法地自己選擇,自己做決定,雖然台灣墮胎是合法的,但沒有哪個女人喜歡必須面對墮胎,墮胎絕對是不得已的選擇。

作者畢業於北一女,台大,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曾任世新大學英語系與通識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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