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騎樓攤商遭報復性檢舉 議員請命

花蓮市鬧區騎樓攤商頻遭開罰,有議員籲顧生計,縣府允研議自訂管理辦法。(王志偉攝)
花蓮市鬧區騎樓攤商頻遭開罰,有議員籲顧生計,縣府允研議自訂管理辦法。(王志偉攝)

疫情衝擊下,各行各業受創,花蓮縣議員莊枝財指出,花蓮市部分騎樓擺設小攤,遭連續檢舉占用騎樓,根本「報復性」檢舉,害死這些攤販,莊提大法官解釋,騎樓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下可使用,並提出高雄市訂有騎樓商業使用自治條例,呼籲縣府規範清楚,建設處表示,會跨局處研議。

警方說,花蓮市中山路商業鬧區騎樓,今年1到4月遭檢舉店家騎樓設攤達112件。警方作法會先勸導改善,多數能配合將騎樓攤位內縮至店內,但也有少數未完全內縮,持續遭民眾檢舉,因此1到4月開單舉發件數37件。

莊枝財昨質詢指出,警方先是好意勸導,並沒開單,但檢舉民眾不滿意,不只一家因此被開10幾張罰單,警方才離開,檢舉又來,他不怪警方,員警疲於應付這種「報復性、惡意性」的檢舉,有些攤販擺攤小生意,根本苦不堪言。

莊枝財說,不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的內容明文「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他舉高雄市訂定《騎樓商業模式規範自治條例》,在不妨礙行人通行下,放寬騎樓設攤,讓警方執勤依法有據,也能維護攤販生計。

縣長徐榛蔚表示,騎樓使用權屬於公用,尤其花蓮市交通繁重,必須全盤討論,會參酌各縣市作法,通盤考量。

建設處長鄧子榆說明,高雄市自治條例規定通行寬度達1.5公尺,商家可以做延伸性使用,雙北則訂有《攤販管理辦法》規範,部分路段申請許可就能設攤,花蓮未設自治條例,但會蒐集各縣市作法跨局處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