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水保17件未改正 再罰152萬

近三年違反水土保持法限期改正仍未完成十七案,苗栗縣再罰百餘萬。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統計近三年一○八年四月~一一○年四月因違反水土保持法後,須再限期改正案有二二六件,經水利處派員檢查改正結果,完成改正一六九件,但仍有十七件未完成改正,苗栗縣政府水利處將依水土保持法繼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處分金額估計約一五二萬元。(見圖)

苗栗縣政府水利處依「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基準」對於未完成改正之案件,按次自六萬元開始處分,最高可三十萬元,目前改正未完成處罰十二萬元一件;八萬元四件;六萬元十八件,計約一五二萬元,若未繳納罰款,將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查封等,直至繳清罰鍰,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

苗栗縣政府呼籲受水土保持法處分之行為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為人經水土保持法規定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故若未完成限期改正,將依未完成之次數不斷處分至最高金額三十萬元,舉例來說,一○七年某劉姓行為人於後龍鎮大規模開挖山坡地遭罰二十萬元,後續經五次限期改正未果,至第六次始完成,此期間受罰七十四萬元,加上違規改正之成本,僅一個個案至少付出百萬元之代價!

再與去年統計數據相較,今年多以初次未改正完成居多,經近年強力執法後,多數行為人願配合輔導實施改正,水利處也將主動與行為人聯繫輔導民眾,切勿認為受處分後就結束了,後續仍有改正事項須完成,否則仍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