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老董李森田贈與稅爭訟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華上光電公司董事長李森田,將所持華上及華冠等兩公司的部分股票,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給妻子,遭國稅局認定規避稅負,補徵450萬元贈與稅款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李森田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納稅義務人不選擇稅法上認為的一般交易方式,卻刻意選擇迂迴、多階段或其他異常方式,以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就應該認定是屬於「租稅規避」行為。 96年5月間,李森田將華上光電股票535萬4,250股、華冠通訊股票711萬8,703股,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給妻子1年,信託財產孳息受益人為3名子女,並在96年6月6日辦理贈與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本來只核定贈與額1,009萬元,應納稅額132萬9,939元,但隨後查出李森田以合法形式,假借信託名義,規避贈與稅,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核定李某96年度贈與額1,487萬,併計前次核定贈與額1,009萬,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2,497萬,贈與淨額2,386萬,補徵應納稅額450萬元。 確定判決指出,受益人李氏子女雖然在信託契約訂立後,形式上有取自受託人的利益,可是該利益若不是屬於信託契約訂立後,,則此項利益不能享受信託法有關的贈與稅優惠措施,仍應按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 華上與華冠分別在96年3月及4月召開董事會,決議95年度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7元與股票股利每張配30股,及現金股利每股0.5元與股票股利每張配30股。李森田為這兩公司的董事長,事先知悉所持股份將受盈餘分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