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新法明上路 民團籲取締販賣電子煙、加熱菸違規廣告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電子菸、加熱菸納管,將於明天(3/22)上路。民團指出,兩個多月來,電子煙與加熱菸的街道門市看板不變,網路行銷廣告、甚至標榜加熱菸的「台灣官方網站」依然遍布,呼籲政府屆時確實依法取締與下架所有電子煙與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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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電子菸、加熱菸納管。示意圖。資料照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有七大重點,分別為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符合、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85%、禁止加味菸、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以及加重罰則。

董氏基金會指出,光是從google地圖直接搜尋,全台就有近200家的實體電子煙、加熱菸專賣店。因此今天聯合消基會、菸害防制暨戒菸衛教學會將違法資料以電子公文分別向各地衛生局檢舉。

國教行動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170個團體的「台灣拒菸聯盟」指出,在國內3大購物平台以電子煙品牌(般*、悅*、yo*z、廚師*釀、博*、暴脾*等)搜尋,就有700項販賣訊息,政府應該確實依法取締與下架所有電子煙與加熱菸。

根據董氏基金會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整理的「電子煙、加熱菸的新法重點」,大致可將「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及「未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歸為一類,依據新法規定,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廣告、使用。而「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則大部分可依照「菸品」管制。

消基會指出,全台一目了然的電子煙專賣店或是加熱菸維修站近200家,如在店內展示陳列「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或是「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都已違法,可處20萬到100萬元。

此外,消基會表示,如果電子產品維修店的招牌刊載了加熱菸器的品牌名稱「IQ*S、GL*、PlO*M、L*L、PUL*E」等,店家均已違法,可處10萬~50萬元。例如台北市某捷運站出口旁的某加熱菸維修店,招牌不但看出IQ*S,牆面上也有大大的「Q」,強烈暗示該品牌在網路行銷「I quit ordinary smoking(我戒除一般菸)」,涉及誤導可幫助戒菸與減少危害,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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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店家招牌刊載加熱菸器的品牌名稱「IQ*S、GL*、PlO*M、L*L、PUL*E」等,均已違法。取自董氏基金會

國教行動聯盟指出,依新法規定在網路刊登販賣「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或是「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的訊息,可處新台幣20萬~100萬元。此外,接受刊載販賣電子煙、加熱菸訊息的網路平台也要被罰,可處20萬~100萬元。希望網路業者能負起法律責任,積極主動刪除違法的販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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