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嚴懲酒駕不能犧牲程序正義!

葉毓蘭》嚴懲酒駕不能犧牲程序正義!
葉毓蘭》嚴懲酒駕不能犧牲程序正義!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新聞傳出,新北市新莊分局古姓偵查隊長,1月3日深夜開車到台北市訪友時遭北市警攔查,酒測值達0.6mg/L遭送辦,新北市警察局得知後迅速作出懲處,將他記大過、拔偵查隊長職務,年度考績列為丙等。改調為內勤警務正。對於新北市政府與警察局嚴懲酒駕的作法,值得肯定,我們也應給予支持。

因為警察是執法人員,在全國對酒駕殺人事件頻傳之際,身為幹部的偵查隊長心存僥倖,仍然酒後駕車,自當接受嚴厲處罰。

但是,要有效防杜酒駕,除了重懲重罰,更應注重執行酒測的正當程序,尤其是採驗與移送過程應嚴謹,避免殃及無辜。

日前,我接受一位蘭嶼雅美(達悟)族航警局聘僱的安檢員蕭小姐陳情,她就是在嚴打酒駕的風聲鶴唳之中,因為警方的烏龍移送,莫名其妙被列管為酗酒人員,每天勤前強制酒測,又因為酒測器吹嘴重複使用,居然測出有酒精超標,卻拒絕她要求重測、抽血,率爾又將她移送,並迅速作成考績丙等,不予續聘的決定。

元旦之後,蘭嶼多了一個沒有酒駕,卻因酒測被免職的達悟族女性,但是4日,我卻收到台東地檢署的針對台東縣警察局109年對蕭女士酒測超標移送公共危險罪案不起訴處分;何其諷刺的是,地檢署花了一年多始終找不到蕭女士有酒後駕駛的事證,終於做成不起訴處分,但是遲來的正義,已經換不回蕭女士公平的對待。

這件冤案是怎麼發生的呢?109年12月21日,蕭女士沒有勤務,在田裡工作後,因為氣溫驟降,喝酒取暖,後因天色昏暗下雨又有酒意不慎於行走時,遭礁石絆倒致胸部受傷,蕭女負傷走向衛生所求救時,經路經的駕駛協助送醫,被蘭嶼衛生所通報,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建蘭派出所因蕭女酒測超標以「不能安全駕駛」送辦,在經過一年的偵辦後,因為沒有駕車事證,台東地檢署1月4日終於做出「不起訴」處分。

109年12月底蕭女士被以酒駕移送檢方後,她也成為航空警察局在各警察機關反酒駕大競賽中唯一的酒駕員警。

雖然蕭女士在航空警察局台東分局任職的30幾年中,從無酒駕的紀錄,考績年年甲等,但她被列管為「酗酒成性人員」,需要每日進行勤前酒測。

蕭女士深知酒駕事關重大,尤其在缺乏工作機會的蘭嶼,自列管後即不敢喝酒。但在蘭嶼分駐所對她實施勤前酒測時,便宜行事,重複使用吹嘴下,就曾發生過誤測,去年8月28日,再次面對誤測時,蕭女士自知無飲酒,但是要重測或是抽血方式自證清白的訴求被主管拒絕,甚至也拒絕採認後來蕭女到台東基督教醫院抽血零檢出的結果,不只將蕭女士移送台東地檢署法辦外,同時,將她記大過並調往台北分局安檢隊,最後並在考績會中作成丙等考績與不予續聘的決定。在111年元月一日起,蕭小姐丟了工作。

蕭女士向我陳情後,我才赫然發現警政署頒布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明文禁止重複使用舊吹嘴,以杜絕可能的執法爭議,居然不適用於員警的例行勤前酒測,連錄音影採證與權利告知均無落實,冤案恐怕就因此而產生。

我向警政署調閱至今全國各警察機關酗酒習性及酒駕紀錄人員統計,發現警政署在全國各警政機關合計列管共195人,而105年至今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了18人,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了8人,對於這些人的舉發與移送是否合乎程序正義,採驗過程是否合於警政署頒布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我也會加強監督,我支持違法者重懲,但不應為了重懲而遺忘程序正義,濫殺無辜。

因為109年的烏龍案件,引發的連續錯失,蕭女士受到不公平且不合理的粗暴處置,感謝 鄭天財 Sra.Kacaw委員、 孔文吉 委員、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委員,對於航警局的不正當程序與不當解聘蕭女士發聲,但是蕭女士還是在今年元月一日起被剝奪工作權;我支持警政署對於酒駕嚴懲,但是過程中必須謹守程序正義,以免錯殺無辜。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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