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與時俱進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支持正版,勿用盜版機上盒

文/李家豪

隨著科技進步,網路頻寬邁向5G時代,現代人享受電影、戲劇的方式,不再需要進電影院或租用影音DVD,也不用守在電視機前面等候著每週的戲劇最新集數更新,只要透過網路,手指輕輕一點使用各種「追劇神器」的APP應用程式,就有海量電影戲劇讓你看不完,甚至還有廠商直接在機器內幫你把各種APP應用程式都安裝好了,你只要買台機器回家,接上電視,直接用遙控器操作,連上網找APP 應用程式都不需要了,無比簡單跟快速,因此對著作財產權的產生的侵害,也無比巨大跟無從防範。

究其根本,網際網路的技術進步使得這一切變成可能,一部電影或一集戲劇,在網際網路頻寬還不發達的從前,無法透過串流技術直接播放,往往需要透過下載檔案,所以早期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絕大多數都是屬於下載檔案的複製行為,但以現今的網路頻寬而言,只需點選各種「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就可以直接觀看,而提供這些APP應用程式的人,以及在機器內預先安裝好這些APP應用程式的人,卻是原本的著作權法所無法規範的行為人,因此市面上出現了大量的安裝好「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的機器,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機上盒,業者有些是讓用戶直接買斷機器,有些是向用戶收取月費,但無論何種方式,透過這些機上盒跟所安裝的APP應用程式,連結的都是龐大的盜版影音資料庫,越多民眾使用這種方式觀賞電影、戲劇,真正的著作權人就越不能透過其創作獲取利潤。大家設想,假設都沒有人付錢觀賞電影或戲劇了,那又有誰願意花時間、精力跟金錢去拍電影跟戲劇呢?

為了能因應上開所提到的新型態違反著作權法行為,立法院於108年4月16日通過了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草案,未來對於符合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行為人,依照第93條第4款規定,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而第87條第1項第8款增訂的內容如下: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第一種指的是將這些追劇APP 應用程式上架在網路平台或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的行為人。第二種指的是機上盒內雖然沒有內建追劇APP應用程式,但有附上指導或協助民眾去找到然後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或者是在機上盒內預先設置一個路徑,民眾只要透過這個預先設置好的路徑,也能夠找到並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行為人。第三種指的是製造、輸入或銷售這些已經安裝好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行為人。在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之後,上面這三種類型的行為人都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雖然依照上開修法的內容,使用安裝追劇APP 應用程式機上盒的民眾,並不在刑事處罰的範圍,但可想見的是,當這些違法機上盒大量遭取締之後,業者自然無法保證購買的民眾可以永久免費收看,奉勸請勿存在僥倖的心態購買使用違法機上盒,避免花了冤枉錢又受了一肚子氣,也請大家支持正版,讓創作人能有更多的資源為大家帶來更精彩的電影戲劇著作!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