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20年來最大幅調整 網路世代重新定義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網路刊登之侵權項目

針對「著作權法」經濟部智慧局也提出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共計增加9條,修正37條。(示意圖)
針對「著作權法」經濟部智慧局也提出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共計增加9條,修正37條。(示意圖)

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環境發展,針對「著作權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也提出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共計增加9條,修正37條;此外,為促進著作流通使用建構和諧授權市場,智慧局也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著作權法修正了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的定義,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此外,增訂了「再公開傳達權」,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例如,大賣場內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為再公開傳達。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方面,包括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例如教師運用網路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如有使用到別人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不用取得授權,落實數位時代的教育政策。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而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以符合民情需要。

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修正後將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特別需要注意的,增訂了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將視為侵權,例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至於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智慧局指出,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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