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面議」不能亂寫 原來要達到這個水準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薪資未達4萬卻標示面議,最高可開罰30萬!新北市勞工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寫「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月薪才3萬多元,加計加班費後才會達4萬,勞工局調查後認定保全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

 

為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低薪資訊,就業服務法從107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即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這家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薪資寫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保全公司解釋,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

 

勞工局表示,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因此,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但考量新法剛上路,因此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2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該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2萬8,000元以上。

 

如果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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