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與警員拉扯涉犯妨害公務 法院一審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9日電)被稱為檢舉達人的「蘇大媽」去年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滋事,遭廟方公告「永久不受歡迎人物」並與警員拉扯,被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苗栗地院今天判決無罪;可上訴。

蘇姓婦人民國109年6月6日晚間9時許,在白沙屯拱天宮香客大樓外,遭廟方拒絕入住香客大樓而與廟方人員及民眾口角衝突。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警員獲報到場處理時,蘇姓女子拒出示證件,被要求乘坐警車回派出所查證身分,蘇姓女子不服,與警方拉扯並推倒女警,導致警員右手挫傷,被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經檢方偵結提起公訴。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勘驗警員密錄器及證人所述,蘇姓女子與現場民眾僅言語爭執,雙方未帶任何器械,難認被告已對警員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具體危害,而蘇姓女子被帶上警車過程曾一度表明欲出示身分證,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要件。

判決書提及,警員徒手抓住被告手時,被告移動腳步產生扭扯推擠,致倒地受傷,被告所為應是單純掙脫的肢體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攻擊警員動作,未符合妨害公務罪所需「強暴」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理認為,檢方公訴所舉被告涉有妨害公務犯行證據,經調查結果,尚有合理懷疑,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