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達有何必要迴避審查?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個人在大學任職,理解學校在辦理學生申請入學口試時,大都設有教師的迴避原則,基本規範乃是如有考生為面試委員之配偶、指導學生,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是曾有上述關係者,面試委員應主動迴避。

大學教授經常受到考試院邀請,參加國家考試的命題、閱卷及口試,個人也不例外,並且還擔任過召集委員。根據考試院《典試法》第26條的規定:「經遴聘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另依《口試規則》規定,口試委員若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只要是看重自己教職的大學教授,大多理解在什麼情況下該自行迴避。根據自身的經驗,不在迴避規範內的,我依據自己與學生熟悉的程度做判斷,僅修過1門大學課程、且時間已超過3年者無需迴避,擔任過協助辦理會議庶務的短期助理,沒有迴避的必要,其餘的就得自由心證。

這次民進黨桃園市長提名人、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涉及抄襲爭議,因有人檢舉,台大社科院因此成立審定委員會審理此案所涉及包括抄襲在內的學術倫理相關議題。在審定委員會召開前夕,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及林智堅的委任律師黃帝穎,在記者會上嗆說台大社科院蘇宏達院長尚未看過雙方證據就「未審先判,政治立場偏頗」,不適合當召集人,要求台大及社科院應有所迴避。

首先,蘇宏達院長在給社科院師生的信件中,將此事件定為「醜聞」,並沒有指名道姓,同時使用了「論文疑涉抄襲」,不能算是未審先判,只是表明如果兩本論文的雷同度如此之高,無論是誰抄誰,總是台大國發所的醜聞。由於沒有指名道姓,林智堅的辯護團隊無須對號入座,說不定是余正煌使用了林智堅的原稿。

其次,黃律師豈知蘇院長沒有讀過兩位涉及抄襲的碩士論文?對大學教授來說,讀完兩篇碩士論文,並判斷有高度的相似或重疊並不是件難事。如果沒讀過研究所的記者們都可看出其中的抄襲問題,我們會去懷疑一位具有博士學位教授的辨別能力嗎?

再者,如果蘇院長曾是這兩位研究生的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或他們的三等親以內的親屬,他當然應該迴避,但顯然他的名字沒有出現在這兩位碩士生的口委名單上。林智堅讀國發所的在職專班,意味著他不可能會去打工、擔任蘇老師的助理,因此聘僱關係也不存在。除非這兩位研究生曾跨所修蘇教授的課,同時也因成績評量結怨,嚴重到進入申訴評議委員會,否則蘇教授顯然不符合相關的迴避原則。

黃律師因是法界出身,可能想到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面臨的迴避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若為當事人的「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需自行迴避;另外親屬方面比學術界更嚴格,若與當事人是八親等內的血親或五親等內的姻親,也要迴避等規定。當然,法官若曾參與某訴訟案件之前審判或仲裁,會讓當事人感到他已有心證,因此法官當自行迴避。由於此審定委員會乃是初次審理此案,因此這個理由也不適用。

我唯一想到蘇院長必須迴避的理由,可能他自己都不知道,就是他與林智堅有三等親在內的姻親關係。以民進黨全黨挺一人的能力來看,要創造出這樣一個姻親關係雖有難度,但也並非絕無可能。(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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