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謠言」立法復辟,嚴重違憲!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曾被大法官五度宣告違憲而走入歷史的《違警罰法》。然而,《社會秩序法》至今保留了若干《違警罰法》遺留下來的惡劣規定,第63條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就是其一;近年來儼然成為網路「查水表」的法律依據,餘害猶存。

戒嚴時代就常被在野黨批評,威脅言論自由的制裁「謠言」立法,近年來不但像傳染病一樣繁衍,進入至少6項其他的行政管制立法,而且經常用來管制政府看不順眼的網路發言,愈演愈烈。2016年以前,每年法院都只出現個位數的案件。2017年翻成兩位數字,次年又再翻倍,2019年則已過百,2020年的上半年更是累積了200餘件。歷年來法院判決不罰的案件,都在半數以上;2020年更達到8成。此中足以顯示司法獨立以及行政部門執法失當的程度。但是,迄今仍未出現法官挑戰此項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卻也值得思考。

這條法律為什麼會違憲呢?道德其實很明顯。字典上「謠言」一詞的解釋有二,一稱道路傳聞之言為謠言,一稱虛構之言為謠言。《社維法》規定的立法理由則是:「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若是以為謠言就是「不實陳述」,法律何不直接使用「不實陳述」呢?為何偏好「謠言」這個定義飄搖的詞彙呢?

此中有個立法的機巧。謠言是未經證實的傳聞、推測甚至是尚未發生的預言,未必是不實的話語;但指控造謠則是自動將之當成不真實的言語。其不同之處,追訴者指控他人說話不實,必須擔負舉證責任;但此法所限制的不是「不實」的言論,而是「無事實根據」的傳言;指控他人造謠,乃無須證明其發言不實,卻轉而要求發言者負責證明所言的事實根據。由「謠言」取代「不實」作為法定的構成要件,於是暗地裡移轉了舉證責任。

說穿了,「謠言」一詞遠較「不實言論」廣泛、模糊,根本無法界定什麼是謠言,一旦控方提出指控,說話者就有受到制裁的高度莫名風險。此法可讓指控者從心所欲地選擇想要指控的對象;即使是3天拘留,也足以形成高度的寒蟬效應,正是其所以違憲的緣故。

不僅如此,此法所謂「影響公共安寧」之意何指,一樣不甚明白。引起注意、引發論辯、招來反駁,算是影響公共安寧嗎?常見的指控還有動搖民心士氣、導致恐慌不安等等,但都是過於抽象,存乎指控者一心的主觀形容詞,同樣會形成高度的寒蟬效應,司法審判上也難以形成可以操作的判斷標準,其實已是一望可知違憲的立法。

極高比例的法院判決拒絕處罰遭到指控的「謠言」,十分可喜;但這樣的統計數字,已足驗知寒蟬效應的存在;歷年來都有超過半數的人可能因為「散布謠言」的不當指控而強制噤聲或是自我剪裁。執法標準不明,所對付的必然就是引起主政者不悅不快的異見聲音,其結果就會是回頭走向一言堂的社會。

像這樣從戒嚴時期就已存在的制裁謠言惡法,直到今天都還極受執政者青睞而捨不得放手,繼續成為打壓異見言論的淵藪。即便法院判決不罰,司法程序本身,也將因指控的發動而自動形成寒蟬效應的生產環節。究竟何時才能出現,洞穿違憲惡法本質的司法慧眼,一舉發動解釋憲法聲請的程序,徹底終結去而復來、助長濫權執法的制裁謠言惡法,不使繼續肆虐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