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 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關於「鑑定」關條文修正,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同時將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希望能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詰問權、改善現行鑑定制度的缺失,並同時能夠兼顧鑑定的實務運作。

為強化審判機能,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完善證據法則」的目標,行政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表示,關於「鑑定」修正,視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完善證據法則」的目標,強化審判機能,以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因此就部分條文以加註意見方式會銜,希望能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詰問權、改善現行鑑定制度的缺失,並同時能夠兼顧鑑定的實務運作。

此次修法重點還包括身權公約,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周妥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增訂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為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

至於交付審判部分,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換軌模式;為利法院為妥適決定,並保障被告權益,法院為准駁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被告或辯護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