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斗南鎮農會賄選理事職務 農委會雲縣府各持己見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姜宜菁台北14日電)農委會輔導處長陳俊言今天表示,斗南鎮農會賄選理事解除職務一案是依法行政,且將修農會法加重刑責,杜絕認罪協商續任職務空間存在;雲林縣府則回應,農委會引用法條有誤。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今天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會中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質疑,農委會對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涉及賄選案,應在判刑確立才能解除職務,陳吉仲回覆,會後將安排農委會輔導處公開說明。

陳俊言傍晚在農委會大廳接受媒體聯訪時說,吳錦宗涉嫌農會改選賄選的事證明確,檢調詢問時也認罪,農委會是根據農會法第46條規定獲得授權,而在5月4日解除他的職務,完全是依法行政、依事實處理。

他並說,斗南鎮農會理事既然已有出缺,依法應於30天內完成理事遞補作業,但是農會卻以會員代表大會作成不遞補理事的決議,且經雲林縣政府備查為由,迄今未完成理事遞補。

他並說,為此,應被遞補的沈姓候補理事也向雲林地方法院申告,10月5日判決沈君與斗南鎮農會理事委任關係存在,應發給理事當選證書;判決也指出,之前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已逾越職權、違反法令,確定無效。

農委會呼籲雲林縣政府應本其主管機關權責,輔導斗南鎮農會儘速完成理事遞補。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發布新聞稿回應,農委會針對理事遞補和理事會的結構不合法等事件上於法條上的解讀有誤,另外吳錦宗涉及賄選時並不具備農會理事資格,而且未造成農會任何具體客觀的損失,以農會法第46條規定逕予解職,有所違誤。

關於農會理事遞補一事,縣府農業處指出,遞補應由農會內部確認後,函報縣府報備完成遞補,並非由縣府創設由某人與農會間存在理事關係。

另外農委會輔導處副處長陳怡任說明,農會法第46條之1第2項的但書,讓賄選者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在通稱的輕罪下有認罪協商繼續任職的空間。

他進一步表示,因此農委會正在研議,將修農會法第47條之1到4及第46條之1第2項的但書,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刑度加重罪刑,讓賄選者沒有認罪協商繼續任職的空間。此外,他補充,農委會處理的農會賄選案不只此案,新北市、台東縣各有一處農會案件處理中。(編輯:陳仁華)1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