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體制四不像 解鈴須靠修法

中國時報【林偉信、王己由╱特稿】 檢察官吳巡龍下戰帖,要求最高法院「踹共」,外界「霧裡看花」,不懂檢察官為何要走上街頭。其實他們吵的、爭的就是,到底我國是不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僅消極聽訟,沒有調查證據的義務。 屬大陸法系的台灣,原本是採用與歐陸法系國家類似的訴訟制度,法官有責任調查證據,有強烈的「糾問主義」色彩;但這種訴訟體制,引來非議。九十二年間,立法院大修刑訴法,轉型成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被告、檢察官在法庭上,處於對等的地位,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看似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法,卻又畫蛇添足,增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但書規定,導致現在刑事訴訟「四不像」的窘境。 在當前法制未修情況下,縱有變革也該依循法律,豈能最高法院一紙會議決議就帶過。如此劇烈變革,除激化院檢對立,更易招致司法天平向被告傾斜,漠視被害人、縱放壞人的觀感。 院檢吵翻天,既無益司改,更無利於民。雙方應該坐下來,廣納各界意見後,透過公聽程序,實際了解民意,最後透過立法程序完成修法,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