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變逃犯番外篇】被神化的測謊 真的準嗎?

基於原理上的根本漏洞,測謊在美國、德國皆不被法院接受作為證據,我國司法院也已修法希望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證據,卻遭法務部反對,圖為測謊圖譜。
基於原理上的根本漏洞,測謊在美國、德國皆不被法院接受作為證據,我國司法院也已修法希望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證據,卻遭法務部反對,圖為測謊圖譜。

所謂測謊,最早萌芽於19世紀的義大利,心理學家發現人在恐懼時脈博會發生變化,後來相關技術在美國慢慢發展成熟,儀器能從人的脈搏、血壓等指標,推斷受測者在回答某些問題時情緒可能有波動,因此推測可能說謊。後來,這種原理便被用於情報人員、企業內部的忠誠測試,及刑案偵查。

然而,測謊真的「準」嗎?就作為刑案的證據來說,測謊最常被質疑的,是人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隨時都在變化,即使同一人、同樣題目,在不同時間施測便會出現不同結果,不會出現兩次一模一樣的圖譜,它不像DNA、指紋鑑定、毒品鑑定等證據具有「再現性」。

若再談到測謊本身的原理,就更缺乏足夠的嚴謹度了。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解釋,測謊儀器其實不具備什麼高深科技,「它就是普通的可測量心跳脈搏、血壓、呼吸頻率、皮膚電阻(手汗潮溼程度)的低科技儀器,將上述功能整合在同一台而已。」他說,儀器英文是polygraph,意思是「多重圖線儀」,可呈現上述生理反應的數值,國內卻翻譯成「測謊器」,很容易導致誤解。

同時有台大心理學、法學雙學位的劉宏恩,過去曾替司法院的法官學院講授「司法心理學」課程,內容即包括測謊的心理學原理、與測謊的問題,劉宏恩解釋:「儀器測到的只是心跳、脈搏、血壓、呼吸、皮膚電阻的數值,然後用這些數值來推論當事人有沒有焦慮、緊張、害怕的情緒,再用有這些情緒,推論當事人是說謊。」

他說,因此測謊過程中一共做了兩次「推論」,也就是,測謊器測到的東西,與「謊」隔了兩層,每一次的推論都包含著不一定,也有可能推測錯了。

劉宏恩解釋,例如第一階段的推論,「有某些生理數值變化,是否就一定代表焦慮緊張害怕?並不一定,可能是因為個人身心疾病等狀況,另一方面,即使原本可能有情緒的人,透過『生理回饋 (biofeedback) 訓練』,也可以讓儀器測不出數值變化。」

再到第二階段的推論,「即使當事人真的有焦慮緊張害怕等情緒,也真的被儀器測量到數值變化,但是否就是因為說謊才導致有這些情緒?也不一定,有可能他被問到他被冤枉指控的部分,就特別焦慮害怕,或是他一直擔心萬一自己回答不好就完蛋了,於是很焦慮緊張地回答關鍵問題。」

劉宏恩說,上述「隔了兩層」的可能誤差,正是心理學界從原理上經常質疑所謂測謊的原因,國際上最重要的心理學專業組織「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歷年來便多次公開質疑測謊的效力。

劉宏恩說,也因為測謊原理當中的兩個「不一定」,「測謊是可以被呼弄過去的,我在美國唸書時,就看過購物頻道在販售《如何通過測謊》的光碟課程,今天在網路上也買得到,還有個人教練幫當事人親自指導和練習。在美國司法實務上,也有許多罪犯買過這些訓練課程、事先練習,也真的有人因此通過測謊。至於美蘇間諜戰中,曾經有雙面間諜通過多次測謊的案例,那就更有名了。」

原理上的根本漏洞,讓測謊的準確度一直備受質疑。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便曾針對台灣的測謊實務進行調查,最後由監察院於2018年出版厚厚的調查報告《測謊之亂,人權之失》,這本報告除了探討我國測謊實務的諸多缺失,也談到美國及德國司法對於測謊的立場。

報告中提到,即使廣泛運用測謊的美國,也僅容許測謊用在偵查階段,至於審判階段,大多數的聯邦法院、州法院都不容許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美國軍事法庭證據規則第707條更明文規定不容許測謊結果作為證據。

德國更嚴格了,連偵查階段都不採用測謊,德國認為測謊不但在科學上沒達到具有證據價值的標準,也侵害了憲法(《德國基本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因為測謊是用儀器去探測人的非自主生理反應,宛如「對人性的透視」;同時,測謊還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

我國呢?除了測謊在原理上的兩層漏洞,測謊人員的專業度、施測過程是否按規定嚴謹操作…等,更是備受爭議。偏偏,不只檢警調等偵查單位越來越愛用測謊,造成測謊案件量大增,法院也不時將測謊當成犯罪證據之一,直到近年,幾樁終獲平反的重大冤案,才慢慢掀開測謊曾多次出包、間接釀成冤獄的陳年黑幕。

因此,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便曾針對測謊進行討論,依司法院網站的資訊,司法院在2019年就提出修法草案,增列《刑事訴訟法》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意即測謊不能用在法庭上當成證據;但仍然容許偵查機關(檢警調)將測謊作為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

只是,司法院這項修法草案送到行政院後躺了快2年至今,因為法務部一直反對。

對於司法院這項修法,劉宏恩表示肯定,他說,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重要國家,即使測謊人員的技術與測謊訓練都發展得較好,法院仍排除測謊的證據資格,而我國測謊人員的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嚴謹度不如美國、德國等紮實,「測謊也多次發生錯誤,造成冤獄,還出了人命(江國慶冤殺案),這種情況下,法務部竟然還要堅持超越美國、超越德國,一定要繼續維持將測謊作為刑事審判證據,似乎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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