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前裸拍 不起訴 雄檢要分案辦公然猥褻

女子派出所旁拍裸照,承辦檢察官認為上傳照片是「全裸三點不露」,散布猥褻物品和侮辱公署罪不起訴。(記者蔣謙正翻攝)
女子派出所旁拍裸照,承辦檢察官認為上傳照片是「全裸三點不露」,散布猥褻物品和侮辱公署罪不起訴。(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林姓員警和崔姓女子前往高雄哈爾濱派出所旁拍裸照,結果散布猥褻物品和侮辱公署罪不起訴。雄檢二十五日表示,戶外裸拍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將另行簽分偵辦。

承辦檢察官認為,崔女上傳照片是「全裸三點不露」,與各大書店買得到的女明星出版寫真書呈現狀態一致。如果大眾不認為女明星寫真書照片猥褻,崔女照片也不應認為是猥褻物品。因此依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雄檢二十五日中午發布聲明指出,承辦檢察官針對張貼裸照部分,認定照片內容非屬猥褻物品而予以不起訴處分,這部分可受討論。但在認事用法上,確實對於戶外裸拍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三四條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這個部分會另行簽分偵辦。

雄檢說,一個案件的決定,通常會成為一個法的標準,要讓民眾有所遵循,並經得起外界檢驗,不該流於檢察官個人的恣意,應作出符合一般人經驗邏輯的判斷。

不起訴書指出,林男(三十四歲)和崔女(二十八歲)今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許,前往高雄三民第一警分局哈爾濱派出所,隨後由林男掌鏡,讓崔女站在派出所前拍攝裸照,崔女返回摩鐵後,更將照片張貼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警方接獲民眾通知,依侮辱公署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全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