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家挺太極門:再不撤銷錯誤行政處分就是裁量怠惰!

台灣稅災氾濫,延宕24年的太極門假案,更被監察院調查列為重大人權指標案例!長期關注賦稅人權的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蔡孟彥教授,不但把該案的判決書給學生當作研究教材,在太極門假案平反13周年論壇,更斥責行政執行署違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的一致性原則,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資產。 蔡孟彥指出,太極門案在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無罪,也沒有稅的問題,確認是檢察官違法起訴的政治整肅假案。100年的時候,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會中決議由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的性質,結果7401份申明表均表示敬師禮為贈與。101、102年台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也分別於復查決定公文書中,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 他進一步指出,太極門案目前81年度的稅單,按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移送機關是有權限撤回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國稅局可以自己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法院有所謂的審級制度,既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都已經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這樣的判定很清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國稅局主動撤回,這個案子就結束了。 民國108年底國稅局已將80、82至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9年的5月5日也發函中區國稅局,指示81年度綜所稅的處分,應該與其他年度為一致性的處裡,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以符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但至今不僅尚未撤回81年度的錯誤處分,行政執行署還要對太極門違法強行拍賣!蔡孟彥強調,大法官釋字第652號,當行政處分已明顯違法,已沒有裁量權時,如果還不撤銷,就是裁量怠惰! 圖:太極門假案平反13周年論壇中學者提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界定是贈與,國稅局就應主動撤銷81年度違法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