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輪靠泊撞上高港碼頭 引水人有酒精反應

貨櫃船「現代東京輪」昨天靠泊時撞上高雄港碼頭,引水人事後被測出有酒精反應,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表示,若經查肇事與飲酒有關,將依引水法第38條規定給予懲處。

7萬4651公噸塞浦路斯籍貨櫃船「現代東京輪」昨天上午靠泊時撞上高雄港碼頭。(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提供)
7萬4651公噸塞浦路斯籍貨櫃船「現代東京輪」昨天上午靠泊時撞上高雄港碼頭。(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提供)

7萬4651公噸塞浦路斯籍「現代東京輪」(HYUNDAI TOKYO)昨天上午約9時5分,原應平行靠泊高雄港77號碼頭,但船頭卻直接撞上碼頭,造成巨大聲響,所幸未釀傷亡,碰撞原因由運安會等單位調查。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主任張博彥今天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當時在船上引領的引水人前一晚有飲酒,事發後於船上酒測儀器測出酒測值為0.69,下船後,航港局會同警方於上午11時許使用警方酒測儀器再試一次,測出酒測值為0.19。

不過,張博彥表示,刑法的酒駕規範是針對「駕駛」者,而引水人並非駕駛者,無法令規範。但因此案有肇事,會依引水法第38條規定給予懲處。

張博彥指出,過去曾有引水人有酒精反應且發生肇事情形,當時給予3支警告及吊扣執照3個月懲處。這次也會經過蒐證調查後,若確認肇事和飲酒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將給予懲處。未來也會再次提醒所有引水人,值勤前一天不要喝酒。

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今天發布訊息指出,目前現代東京輪仍在現場,因有適航性問題管制中,經完成修理及檢查後才會解除管制。至於碼頭損壞情形,港務公司正在進行評估與了解。引水人酒精反應一事,會盡快完成海事調查,檢討引水人責任及懲處。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人經檢測結果,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已達構成犯罪標準。因引水人非駕駛者,故無相關酒測規定。

另外,引水法第38條規定,有因引水人之原因,致船舶、貨物遭受損害、延誤船期或人員傷亡等,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