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免坐牢?新州修法 州長抵制
州參議會日前對一項正在進行審議的提案做出修改,遭州長墨菲反對。該法案旨在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最低監禁時限(mandatory-minimum prison),議會希望加入瀆職罪,意味著一些官員若被曝出貪腐弊案中將無需坐牢。
法案由眾議員Yvonne Lopez提出,旨在保障司法種族公平,此前由刑事犯罪處置委員會(Criminal Sentencing and Disposition Commission)通過,原本並不包含瀆職罪;但在州參議會司法委員會審議時悄悄加入該罪名。
墨菲指出,這個大規模廢除非暴力犯罪最低監禁時限的法案,受到立法者、執法者和各界的支持,「我必須明確一點:瀆職罪不在其列,我不支持取消瀆職罪的最低監禁時限。」Lopez同樣表態不支持修改。
按照現行新州法律,二級瀆職罪最低刑期為五年,三級瀆職罪最少監禁兩年。新州公設辯護人Joe Krakora諷刺,從該法案的立法到修改過程來看,「就像是立法者去除了瀆職要坐牢的規定,以方便自己進行瀆職活動。」
Krakora也指出,從實際操作來看受到這項最低監禁時限的公職人員很少,大多是被指控的警員或其他基層公務員,因為一般嚴重瀆職的高官通常由聯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