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免稅額 調高為244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但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二百四十四萬元,亦即自一一一年起贈與人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二百四十四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三名子女,於一一○年贈與長女現金二百二十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一百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課甲君一一○年度贈與總額四百二十萬元,扣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二百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二十萬元(贈與淨額二百萬元*10%);若甲君贈與年度為一一一年,則核課甲君一一一年度贈與總額四百二十萬元,扣除免稅額二百四十四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一百七十六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十七.六萬元(贈與淨額百七十六萬元*10%)。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