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錄取率乃法學教育恥辱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109年度律師高考甫畢,呼籲檢討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革聲浪又起。「考選制度」對專業人才養成舉足輕重,其中律師考試更是培養法律人才、推動司法改革與法治社會之重點。

筆者擔任律師與法律系教師近50年,見證社會解嚴前後致力從「法制」邁向「法治」之改革進程;也目睹我國律師考制自甫解嚴時每年數十餘人考取律師(約1%錄取率),其後長年6%超低錄取率(相較美國各州均逾4成、日本3成、德國與南韓7成等),筆者亦有感而於19年前撰文《超低錄取率,邁向法治社會之桎梏》呼籲改革,直至民國99年考選部方修正相關規則,暫且確立10.58%法定錄取門檻。

然而,就在1成低錄取率尚待繼續改善提升之際,前(107)年考選部卻「突襲」改制,在原先「依比例錄取」(即通過一試前33%,再取二試前33%者錄取)外,以「律師素質不佳」、「分數門檻較客觀」為由要求數項「核心科目」總分另需達400分方屬合格。此制一出,當年錄取率即降至8.58%,去年再遇司法官與律師合一試卷的高標準閱卷衝擊下,降至民國77年來新低(6.12%)。

而今筆者再談此題著實感慨:30餘年前若已成功翻轉考制觀念,為大破大立之革新,今天的社會必能別有另一番法治風景;然錯誤考制至今又走回「超低錄取率」桎梏,果真是對法治推動的一大傷害!

按律師考試應僅是對完畢四(五)年法學教育再檢驗之「資格考」、基礎法學能力之再確認;養成法律專才需集「教育、考試、訓練、任用」於一身,本不可亦不該寄望考選制度十足擔當「篩檢優質法律人」之門閥!考選機關的任務僅是擇選「合格」律師,成就一名律師的素質則需另經有效職前訓練與實務磨練。

難過的是,推動400分制度、時任考選部長之蔡宗珍教授雖亦深知此理,並曾於就任部長前表示:「考選機關僅在篩選出具備起碼專業知識技能之人員,不得以經濟市場管制作為及格制理由」,卻在上任後改口「市場消化不了這麼多律師,律師界哀鴻遍野、流浪律師日增,已成國安問題」,錯以「以量制質」觀念再設400分門檻,實令同為教授之筆者汗顏!

司法考試對法律人才之培養舉足輕重,亦因此對整體社會法治推動任重道遠。正確的考試變革得以順勢翻轉與精進法學教育;然錯誤的考選方針亦將第一時間反映在法學教育、扼殺養成教育的契機。

律師錄取率長年低迷,並非撿擇「萬中選一」的德政,若100名修畢法律學院必修課程畢業之學子,僅有不到7位得以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毋寧是凸顯教育資源的無效投入及考選制度之失靈,是對法學養成教育之全盤否定!

諸多學子以優秀資質進入法學院,卻為了成為「萬中選一」的「合格」律師,迫將自己變為一塊「有效率」的海綿,極盡所能在4年法學教育課程中吸納國考考科、於各大補習班求教解題,登時博學的好奇心與追求法律志業之初衷,都只能在捉襟見肘的窘迫下捨於身後,亦錯失真正體會「全觀法律人」之良機。

此次400分新制改革實是我國嚴峻的法治警訊!考選部在未能證明400分門檻與律師專業之實質關聯性之際,逕對評分高低浮動大、各屆考題難易不一之申論試卷一刀切,不啻加劇「不客觀」疑慮,更實質架空並驟降法定10.89%之錄取率。

考選部「以量制質」的謬論與便宜行事,不只未能有效提升律師的素質、草率侵害考選「選才」的核心任務,因之回頭加深了對法學養成體系之侵害,以及即將為此付出之法治成本,毋寧才是長遠以降,「法制」邁向「法治」的最大枷鎖、遺害甚深之恥辱!

律師考試與法律人才養成相輔相成,唯有解除低錄取率桎梏,提供法律人才全觀適性發展之空間,方有機會為社會挹注更多「合格」法律人,進入司法體系、企業或政府(即筆者長年推動、於政府機關中以憲法為本、獨立把關認事用法,專以人民福祉為依歸之「政府律師」)。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還望當今考選部諸公撩撥算盤、試答筆者一題:因為數十餘年來未能翻轉考制,以致造成「法制至法治」之差距,我們還有多少「法治」老本可以持以攤還,又要多久之後將會面臨「法治赤字」之困境呢?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