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旅遊消費者更有保障

參加旅行業者所辦旅遊活動,您不用再擔心旅遊廣告不實,或是購物行程打壞旅遊興致。交通部觀光局近日預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費者旅遊權益可望更有保障。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三條指出,這次修法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旅行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責任。包括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而為避免安排購物行程衍生消費糾紛,第五條,也就是有關旅遊行程部分,明文規定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包括啟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其內容。未記載前二項內容者,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及說明會之說明中,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 再者,有關旅遊費用之付款方式,新增條文第七條指出,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付之金額及繳款方式;餘款之金額、繳納時期及繳款方式。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另,對於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且為考量旅行業極早解約之賠償基準,這次也將原有關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所負賠償責任之起算時點,由三十一日提前至第四十一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