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向同袍購槍彈射殺前女友 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新北市義務役軍人梁偉強去年6月攜帶向軍中同袍購買的槍枝南下嘉義,近距離槍殺王姓前女友致命。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梁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梁偉強與王女曾有同居關係,僅因細故對王女心生不滿,為殺害王女,非法購買非制式手槍、子彈。

梁男去年6月間南下嘉義縣向王女索討金錢、物品,及質問是否仍與前男友在一起時,因遭王女及其前男友激怒,竟在他人在場的場合,近距離朝王女胸口開槍致死。

一審指出,梁偉強案發後,深表後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羈押期間多次出現自殺意念,認為死亡是逃避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行為,並於去年9月曾請看守所其他收容人協助將其掐死但遭拒絕。至今尚未賠償王女家人損害;羈押期間書寫經文希望迴向給王女遭到拒絕。

一審認為,王女家人請求法官判處梁偉強死刑,梁偉強開庭時也表示希望判死,但對梁偉強量處無期徒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梁偉強所為尚無剝奪其生命,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梁偉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仍依殺人等罪判處梁偉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梁男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