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持永久居留證與外配也須提繳退休金

大方公司今年1月僱用了2位外籍人士,一位是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配偶Angela,另一位是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英國籍Albert,大方公司是否需要幫他們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如果是,應該從何時幫他們提繳退休金呢?

勞保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及第8條之1規定略以,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下列人員都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包括本國籍勞工、與本國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而依法得繼續在台工作者及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勞保局提醒,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開辦時,適用對象原只限定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自2014年1月17日起,凡僱用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雇主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

而政府為了建構外籍人士在台灣服務的友善環境,放寬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適用勞基法的外籍人士,自2019年5月17日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進一步保障在台永久居留的外籍工作者的退休生活,而為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外籍人士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之權利,勞退條例第8條之1規定,勞退條例修正生效日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並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修法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如欲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而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勞保局提醒,雇主申報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籍人士參加勞保時,務必請於合一申報表註明「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未參加勞保者,則須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具居留證影本申報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