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男子37刀弒母砍頭拋社區中庭 二審認定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他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認定他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衛生局,可上訴。衛生局已派員接走梁男。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他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他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王屏夏指出,本件由審判長陳筱佩、受命法官陳玉雲及陪席法官羅郁婷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梁男有長期服用多種毒品習性,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以及卡西酮類的毒品。

王屏夏表示,合議庭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卡西酮類的毒品,臨床上較興奮類的毒品來說,更容易讓濫用毒品者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會產生躁動、暴力、思緒混亂及幻覺情形。

梁男在案發後跟警察對峙時,所產生的思緒混亂以及言行舉止的狀況,合議庭綜合判斷,認為梁男在案發時,已經處於脫離現實狀態,他的控制能力及辨識能力都已經喪失,因此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不成立罪責,改判無罪。

王屏夏指出,合議庭今天宣判當庭諭知將梁男責付桃園巿衛生局,經聯繫,衛生局派請專人及護理師來高院辦理責付手續,之後由衛生局依照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基於權責作適當處理。

有吸毒前科的梁男在民國107年10月18日晚間7時許,在住處突然持菜刀、開山刀追砍母親,並將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警方獲報找到已破裂的頭顱,並在屋內找到梁母軀體;檢方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將梁男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最嚴厲之刑。

一審法院去年9月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認為他在行為時有受精神障礙影響,致辨識違法行為能力減低,並審酌死者女兒表示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期間,梁男請求輕判要彌補過錯,檢方則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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