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壓縮機冷凍設備者 高雄關:可申退貨物稅

高雄關提醒廠商進口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者,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高雄關指出,廠商報運進口可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用之主機(如凝縮機組或冷水機組等)或冷媒壓縮機,應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嗣後廠商於國內將該等機器安裝於冷凍冷藏設備,而非供冷暖氣機使用者,得依前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安裝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設備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國稅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貨物稅完稅照或繳稅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稅。

進口上述冷暖氣機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於完稅後,若安裝於另一外銷機器設備,亦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規定辦理退稅。高雄關表示,廠商請於成品出口前,先行洽詢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保障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