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失6法官送監院若彈劾 職務法庭調查時效懲戒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司法官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司法院人審會今天決議將前法官林奇福等6人送監察院審查,若遭彈劾,將移送職務法庭,由合議庭調查認定6人違失情節、追懲時效及懲處種類。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今天開會決議,認為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前最高法院庭長顏南全、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等3人,均為曾經審理翁茂鍾或其經營公司訴訟案件的法官,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另外,前台南高分院法官曾平杉、陳義仲、前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林金村等3人,雖非翁茂鍾及其經營公司所涉訴訟案件的承審法官,但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次數眾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上述6人均移送監察院審查。6人後續若遭監察院彈劾,將移送職務法庭。

司法院官員指出,6人是否逾越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需踐行法定程序後,由職務法庭認定,也就是職務法庭依個案調查確認有無應受懲戒的事實(有違失且情節重大)、懲戒種類,再去認定是否已逾追懲時效。

若尚屬追懲時效,職務法庭合議庭須就6人違失行為(與翁茂鍾接觸、收禮等),就個案適用公務人員懲戒法或法官法去認定,並依公懲法9項懲戒處分及法官法7項懲戒種類做出判決。

公懲法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金、申誡等。法官法懲戒種類包括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停止任用1年至5年;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申誡等。

司法院官員指出,在法律的適用上,最後還是要由職務法庭合議庭決定,但若是已逾追懲時效,就只能做出「免議」。(編輯:唐聲揚)1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