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借名製造醫療口罩 雲檢偵辦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柏宇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及斗六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銘○公司張某(69年次、72年次)等人及肯○公司劉某(41年次、63年次)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雲林檢警於民國110年3月間,會同雲林縣衛生局人員至斗六市之肯○公司廠房進行聯合稽查,認為廠房租賃人銘○公司疑有違法製造醫療口罩之情形,經向衛福部食藥署函詢確認後,再於同年4月間,搜索、查扣銘○公司違法製造未經核准之醫療用口罩及機台等證物。

地檢署指出,肯○公司、劉某等人雖具有醫療器材口罩之生產核可證,惟因經營不善,明知銘○公司、張某等人並無上開核可證,竟仍共同基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運送及販賣未經核准製造之醫療器材等犯意聯絡,肯○公司於109年11月間收取銘○公司新臺幣150萬元,遂將址設雲林縣斗六市廠房內之無塵室2間交予張某等人製造醫療口罩,銘○公司即自109年12月間,自行向不知情之廠商租借1對2醫療口罩機台1台、1對1醫療口罩機台6台,並陸續聘用不知情之員工27人,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2日間,在上址無塵室內製造及分裝醫療口罩,並以肯○公司名義販賣予不知情之通路商。嗣經搜索查扣銘○公司違法製造之醫療口罩101萬7613個及上開正製造醫療口罩之機台7台。

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劉某、張某等4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同條第2項之販賣未經核准製造之醫療器材等罪嫌;被告銘○公司及肯○公司則均因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罪,而犯藥事法第87條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期間,檢警仍不鬆懈,為維護國民之身體健康,積極偵辦違反防疫規定等不法刑事案件,提醒民眾注意身體健康,避免不必要之外出,若確有緊急、必要外出時,請務必配戴合法管道取得之口罩,並勤洗手,做好個人清潔消毒,遵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行政指導措施,共同對抗新冠肺炎疫情。

雲林地檢署偵辦疑有違法製造醫療口罩,經向衛福部食藥署函詢確認後,搜索查扣違法製造未經核准之醫療用口罩及機台等證物。

雲林地檢署偵辦疑有違法製造醫療口罩,經向衛福部食藥署函詢確認後,搜索查扣違法製造未經核准之醫療用口罩及機台等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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