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 犯黑金槍毒、洗錢防制法等不得參選

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前總統陳水扁日前表示,不要將犯洗錢罪定讞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範圍,揚言要為此「死諫」,但最終仍被納入。

立法院會26日下午處理防止黑金參政的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中央社)
立法院會26日下午處理防止黑金參政的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中央社)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外界關注前總統陳水扁呼籲,不要將犯洗錢罪定讞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範圍,但最終仍被納入。三讀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或第15條(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以及曾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明定,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看更多相關新聞
強力通過選罷法排黑三讀惹議 民進黨:尊重及感謝朝野立委
立院通過排黑條例 蘇震清將無法參選 衝擊綠營屏東立委選戰佈局
「排黑條款」修法三讀通過 陳玉珍說了
選罷法增排黑條款!鍾東錦:因人設事「很可笑」
三讀選罷法擴大排黑 設防深偽影音影響選舉罷免條款

【填問卷抽好禮】2023健康生活大調查

相關新聞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