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未「親筆」寫,恐判無效?自寫遺囑 6 大常見錯誤,別再讓後代爭吵不休了!

訂立遺產須符合法律規定要件,自書遺囑未「親筆」寫恐無效

親自撰寫遺囑雖是普遍常見的訂立遺囑方式,然而在數位時代的今日,許多人可能認為以電腦或手機軟體等簡便方式寫下遺囑亦能作數,忽略了缺少法律效力將導致遺囑無效。

人夫電腦寫遺囑 小三竟「人財兩失」

老王是某知名科技公司的高階主管,名下資產頗豐,家中子女成年後也都各有不錯發展,令人稱羨。但老王婚外結識小莉並相戀,且小莉不斷要求老王將部分財產留給她,於是老王預立遺囑,以電腦繕打遺產分配內容,載明哪些遺產要留給小莉,並在繕打完成後列印成紙本,寫上日期並簽名,其中一份交給小莉保管。

老王日前因病過世,小莉提出這份遺囑,主張她也是繼承人之一,並向老王其他法定繼承人提出分配遺囑的訴訟,但法院判決駁回小莉分配遺產的請求。小莉無法理解,為何自己明明握有老王親自簽名的遺囑,卻會拿不到遺產……

親自撰寫遺囑預留財產分配方式,可能是一般人普遍會想到及採用的方式,但因為遺囑訂立係「要式行為」,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生效。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表示,依《民法》第 1189 條規定,訂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 5 種方式。案例中的老王親自撰寫遺囑的內容,即屬《民法》第 1190 條所規定的「自書遺囑」,這是最方便、最節省成本,也最多人採用的訂立遺囑方式。

遺囑訂立係「要式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始生效

李育錚解釋,依《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 3 要件:①須「自書」遺囑全文;②應記明遺囑訂立的年、月、日;③立遺囑人應親自簽名。《民法》第 1190 條至 1195 條針對上開 5 種訂立遺囑方式應具備的要件逐一規定,且內政部「繼承編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62 條亦強調遺囑屬「要式行為」,應按照《民法》所規定的方式為之,不依法律規定做成的遺囑均屬無效。

所謂的「自書」,依目前實務見解,係指立遺囑人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若透過電腦打字等方式即不符合「自書」的要件,在這個多數人利用電腦進行文書處理、甚少動筆手寫的時代,這個要件最容易被忽略,未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也成為遺囑無效最常見的原因之一,這也是本文案例中法院判決老王用電腦打字再簽名的遺囑無效的主要理由。

李育錚分析,《民法》第 1190 條亦規定立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依目前實務見解,為了防止遺囑遭他人偽造、變造,且便於日後進行筆跡辨識,所謂的「簽名」僅限於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若以「蓋章」方式為之,會有遺囑無效的問題。李育錚也提醒,如遺囑僅記載年月而缺漏日期,該遺囑的效力即存有爭議。另外,若自書遺囑過程寫錯字,《民法》允許立遺囑人可直接在遺囑內容中修改,但須於增減、塗改處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始生合法修改的效力。

至於現行網路世代以 FB、Line 等方式訂立並發布遺囑的做法,當然亦不符合《民法》第 1190 條所規定的要件。

遺產分配有特留分限制,非由立遺囑人任意決定

針對老王特意在遺囑載明分配部分遺產給小莉,李育錚認為,立遺囑人雖可自行決定名下財產分配方式,但我國《民法》為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利,而有「特留分」的規定,即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應特別保留給每一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因此,立遺囑人在法律上並不能將全部遺產獨留給某特定人,仍須按特留分規定保留一部份財產予每一位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以外的其餘財產則可按照自己心意決定分配方式。

由此可知,遺產自由分配的範圍仍有其法定上限,案例中的老王將部分財產指定給小莉,也就不見得有效,法院判決駁回凱莉分配遺產的請求,一部分可能是這個原因。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新聞媒體所報導過的矚目案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其遺囑中指定所有遺產由四子張國煒一人繼承,法院雖認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但因侵害特留分規定,故依法其遺產並不能獨留給張國煒。

6 種自書遺囑常見錯誤

  1. 以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

  2. 寫錯字時直接以修正液塗改

  3. 請他人代寫部分文字

  4. 未填上完整年、月、日

  5. 以蓋章或蓋指印取代簽名

  6. 以 FB、LINE 等管道發布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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