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瀾宮組織章程屬私權 主管機關限形式監督

外界刻意影射台中市政府包庇大甲鎮瀾宮,拒絕提供大甲鎮瀾宮的組織章程一事,台中市政府民政局鄭重澄清,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說明,主管機關依法對於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從事行政監督輔導作為,以利其健全運作,至於各宗教財團法人內部組織成員認定、推選的管理人是否合法及信徒大會決議效力等事項,仍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確定其法律關係,主管機關備查僅止於形式審查監督。(見圖)

民政局長吳世瑋表示,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則不在此限。而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涉及該團體內部行政運作、管理方法、組織成員資格、權利等重要事項,為該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的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範保護範疇,申請人申請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需考量其是否具有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