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欣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正式施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7月1日正式運作,專門處理對交易市場秩序、投資人權益影響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7月1日正式運作,專門處理對交易市場秩序、投資人權益影響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現代社會商業法律關係日益複雜、活絡,公司經營權爭奪、掏空、股東會適法等商業爭訟事件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另涉及投資、新創或是國際性的案例亦層出不窮;凡此重大商業紛爭如何解決,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也可能衝擊投資市場穩定及大眾投資意願。傳統民商合一的三級三審司法程序是否足以因應?司法人員的相關知識是否足備?正義能否在久懸不決的訴訟程序下落實?抑或當初投資契機及瞬息萬變的商機,早已隨訴訟時間消磨殆盡?往往引起各方質疑。對此,設立專業法院、特別程序,加快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速度並提升司法專業度,成為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2019年底,相關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事件審理法》於立院三讀通過,而真正施行關鍵「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於今年7月1日正式運作,專門處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從而對交易市場秩序、投資人權益影響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相較於傳統訴訟,商業審理新制採二級二審制(第一審在高等法院),設置專業法官、商業調查官,並且採行調解前置程序、律師強制代理、商定審理計畫、運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訊問審理等科技審判、引進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以及祕密保持命令等新制。傳統的訴訟技巧、法庭攻防策略等,勢將大幅改變,不可不知。

以「當事人查詢」為例,亦即敵方(如市場派)依法「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我方查詢並要求具體說明(例如開會或簽約時在場人員、相關文件等)」時,我方如何評估因此資訊揭露的利弊得失?是否表示拒絕?而遭法院認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法院相信敵方所主張為真實風險等,均要審慎考慮與因應。在聲請祕密保持命令時,如何取得法院裁定以防止公司營業祕密外流?如何禁止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面對專家證人的新制度,何為專家證人資格?提供怎樣的專業(例如鑑識會計)?當兩造委託專家證人的意見發生歧異時,如何繼續進行等。以及,如何面對法官以外的人員,例如商業調查官與商業調解委員等,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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