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瞭解憲法訴訟新制

《憲法訴訟法》在聲請憲法訴訟的事由內規定,人民在用盡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後,得向大法官聲請宣告「裁判本身」違憲,成為新法一大亮點。
《憲法訴訟法》在聲請憲法訴訟的事由內規定,人民在用盡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後,得向大法官聲請宣告「裁判本身」違憲,成為新法一大亮點。

先進民主法律國家,咸認憲法乃國家最高根本大法,國家一切公權力行為均不可違背憲法,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等皆應符合憲法意旨。為避免徒託空言,有必要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以有效審查國家公權力是否違憲的司法機制。然而,目前大家所知的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審查制度,原則上僅限抽象法令本身之審查(如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違憲並失效),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判(如某法院之某號判決)是否違憲卻未能進行憲法審查,形成人權保障漏洞(只能審查法令違憲,不能審查法院裁判違憲),也易使法官在裁判時,只注意到法律規定,而誤認或忽略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

2019年初立法通過《憲法訴訟法》,對違憲審查制度做了相當大的改變。在聲請憲法訴訟的事由內規定,人民在用盡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後,得向大法官聲請宣告「裁判本身」違憲,成為新法一大亮點,將對司法審判實務造成不小影響。

簡單來說,在法院裁判確定後(如已經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程序),尚能以法院裁判「牴觸憲法」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是否違憲;例如被告在三審有罪定讞後,若認為此判決違憲,還可以繼續爭訟到底,到憲法法庭打官司。 但此一新制也衍生二大疑問,將來大法官成第四審之虞及大法官負擔過重。


【到鏡週刊看完整報導】

更多鏡週刊報導
【鏡法】欣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正式施行
【鏡法】疫情下的法庭活動
【鏡法】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