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即將施行

八大跟騷行為樣態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故對某政治名嘴跟蹤;或債主追債;或狗仔跟拍某名人等,可能就不在本法之範圍。(翻攝吳思瑤臉書)
八大跟騷行為樣態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故對某政治名嘴跟蹤;或債主追債;或狗仔跟拍某名人等,可能就不在本法之範圍。(翻攝吳思瑤臉書)

近代人權保障個人對自己生活方式享有行為自由與決定自由。例如上下班決定走哪條路線、喜歡去某咖啡店享受悠閒的下午、晚上希望享有不受打擾的寧靜時光等,可是當發現長期有人在你上、下班路線的街角對你凝視,半夜接到無聲電話、收到不知人士下單的20杯珍珠奶茶等,這就不是用惡作劇、無聊等一語帶過,而是會讓人心生畏懼或不適,有人只好刻意將上、下班時間改變,或是繞道而行;不再前往喜歡的咖啡店;家中常年將窗簾拉上、甚至搬家或換工作,搞得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大亂!被害人甚至因此得到失眠、幻聽、憂鬱等精神疾病,更可能衍生為犯罪案件,成為社會安全防護網的一大漏洞。

台灣每年有約8,000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實際跟蹤騷擾數目可能要以倍數計算。在過去,若不能證明已達性騷擾之程度,這些騷擾行為可能只有部分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罰鍰」,也有少數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及強制罪,或是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等,不僅效果及保護範圍有限,而且可能曠日廢時或舉證困難。

今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台灣首部跟騷法案,裡面明訂八大跟騷樣態,主要是以人員、車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通訊或網路騷擾(如暗夜無聲電話、日夜奪命連環call)、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8類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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